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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聯絡人:廖昭雄
  • 資料來源:縣立二崙國小

雲林縣二崙鄉二崙國民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臨時校務會議修正

一、本要點依據「雲林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訂定之。

二、為推廣教育,發揮學校場所使用功能,落實社區資源共享及提倡正當休閒活動。

三、本校場所係指學校之普通教室、專科教室、電腦教室、圖書室、視聽教室、活動中心等場所。

四、公私立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教育性質之活動,得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後使用。
前項規定申請使用場所,應不影響學校教學使用。

五、申請使用場所,應至本校總務處填具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一),於使用七日前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核准後,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場所使用管理費、水電費、保證金及清潔費。

六、各項收費標準詳如附件二,長期性租用,應由學校與借用 (單位) 另訂契約,其收費標準另依使用時間長短酌訂之。

七、申請人在核准使用後,因故不使用場所並於使用前三日通知學校者,得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各項費用除保證金外減半發還。因不可抗力之事故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所或學校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學校應通知申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已繳各項費用,應全數發還。

八、使用學校器材或設備,申請人應妥善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學校得請求回復原狀,或請求按市價賠償。

九、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無毀損或短少事情,於恢復原狀後無息退還。

十、本自治條例規定應繳納使用管理費、清潔費及水電費,應以收支對列方式納入預算程序辦理。

十一、長期贊助學校經費與資源,對於學校教育活動推動有莫大助益之團體與個人;或是辦理相關教育活動,受益對象為學校學生,經總務處簽請校長核可後,場地租借費用可酌減免之。

十二、其他相關事宜依「雲林縣立中小學場所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十三、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